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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結醫學專業 改善註冊條例

    十多年來,醫學界一直致力全面檢討《醫生註冊條例》,以期配合專業和社會的需求,我們希望達至的目標,主要有三方面:

(一) 引進一套建基於專業水平,而又能公平對待各地醫科畢業生的香港醫生註冊制度。實行統一執照試理應能達到這目標。
(二)  將醫務委員會的組成,改為至少有一半由醫學專業選出,從而確保他們能真正代表專業,向專業而非政府問責,這樣才能鞏固專業自主。
(三)  擴大醫務委員會的功能,以配合專業、社會與服務上的需求,並增加醫委會成員數目以應付增加的工作。

    經過多番折騰後,政府終於先後引進兩條修訂草案,以期達至這三大目標,這兩條草案分別為已於去年七月廿八日通過的《一九九五年醫生註冊(修訂)條例草案》,以及將於今年四月廿四日恢復二、三讀的《一九九五年醫生註冊(修訂)(第二號)條例草案》。

    我希望藉此機會,向各同業匯報修訂案的重點。

去年通過的修訂

    任何真正的醫科畢業生,祇要畢業後能符合其受訓地方的執業條件,便可參與香港新引進的統一執照試。執照試包括多項選擇題、語文應用測試及臨床考試三部分,首屆將於今年九月展開,十二月完成,通過考試者須接受類似現時見習醫生的一年臨床訓練。本港兩所醫學院的畢業生則獲豁免考試。

第二號修訂草案引進的改變

(一) 醫務委員會成員將由現時十四名增加至廿八名,當中包括四名業外人士。
十四名醫委會成員將由醫學專業選舉產生,當中包括:
* 七名由所有香港注冊醫生選出,換言之,任何一名註冊醫生均有投票與被選的權利。
* 七名由香港醫學會會董於醫學會會員中選出,換言之,任何醫學會會員均可成為候選人,而董事局成員則為投票者。
立法局審議有關修訂條文時,一些同業質疑何以醫學會能於醫委會中有代表席位,他們同時要求其他醫學組織亦有類似席位。其實修訂建議的背後原因很簡單:醫委會的委任成員中,已有兩所醫學院、醫管局、衛生署、醫學專科學院等代表,分別代表各範疇的利益;因此,其他成員的產生,理應以能代表廣大醫學界為大原則。香港醫學會作為被廣泛承認代表醫學界的組織,兼且任何註冊醫生均可成為會員,因此,由其於會員中選出醫委會代表亦非常合理。
(二) 設立專科醫生名冊。註冊準則主要基於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評審與推薦,凡為專科學院院士,或已獲專科學院証明其已達致與專科學院士相若的水平,均能申請名列專科醫生名冊。至於被專科學院拒絕推薦者,則可直接向醫務委員會上訴。
(三) 設立專業操守小組,向同業提供涉及醫學道德操守問題的意見。
(四) 設立健康狀況小組,以研究及決定一名醫生的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繼續行醫。
(五) 初步偵訊小組的主席及副主席均由醫委會成員互選產生,其他小組成員包括一名醫委會的業外成員及四名註冊醫生,這四名醫生分別由香港醫學會、醫管局、衛生署署長及任何一名醫委會成員提名。小組每次會議必須有一名業外成員出席。惟出席會議的大部份成員須為註冊醫生。

其它修訂

(一) 有限度註冊
  當局於九二年修訂法例,為有特別需要的服務範疇引進「有限度註冊」,當時本人和醫學界均強烈反對。
最初引入這註冊類別的目的,乃為解決越南船民營無法聘得本港註冊醫生提供服務的難題。
按法例,醫委會祇能就証明有特別需求的範疇,給予沒有本港註冊資格的醫生「有限度註冊」,不過他們仍受一系列條件規限,這包括工作期限、工作環境、工作種類等。
過去幾年,「豁免註冊診療所」的駐診人極力游說有關人士,以爭取認可地位。政府於壓力下,平衡各方因素,最後決定可以給予他們「有限度註冊」,這一方面固然考慮到他們十年來對香港社會的貢獻,另方面亦可藉此將他們歸入醫生的專業操守守則規管,相信這比以前用行政方法將他們歸入特殊類別,由政府而非專業本身監管的做法好得多。
有關修訂於去年十一月生效後,這班從前的「診療所持牌人」現已可稱為「醫生」,但由於他們受「有限度註冊」下的條件規限,工作模式實際上與從前無異。

(二) 臨時註冊
  這新的註冊類別,乃為祇在兩所大學、醫管局、及衛生署進行教學或研究,而未有或未能在港註冊的醫生而設。假若有關教學或研究是在私家醫院進行,有關人士的「臨時註冊」申請必須得到醫學專科學院支持,並由專科學院提出。

    我非常理解上述眾多修訂,未必能盡符每位同業的意願,一些同業對部分修訂,仍持保留態度。

    不過,我必須指出,醫學界多年來致力推動全面修訂《醫生註冊條例》,目的乃是要達致最大程度的專業自主,並且建立一套公平、不具歧視的註冊制度,好能跨越政權的轉移,接受時間的考驗。我們整個醫學專業必須團結一致,才能指望達到目標!